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16)粤0103民初2657号
李玉兰:
本院受理原告邱金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开庭传票、民事裁定书、财产保全通知书等。原告的诉讼请求为:1.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2000元;2.被告支付利息4464元(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,按照1.5%/月,暂计算至2016年5月4日);3.被告支付违约金1488元(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,按照0.5%/月,暂计算至2016年5月4日);4.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 (2016)粤0103民初265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: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(2016)粤0103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: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告李玉兰价值77952元的财产。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内容为:本院已于2016年6月2日对李玉兰名下广州市花都区韵翠一街3号601房百分之八的房屋产权采取了保全措施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。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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